所有无罪的罪人的评论
来自微博用户2016-10-10 10:16:13
的评论准备读斯科特.特罗 的《无罪的罪人》。
来自微博用户2016-10-10 10:16:13
的评论《无罪的罪人》与《消失的爱人》押韵。深刻揭露婚姻是万恶之源
来自微博用户2016-10-10 10:16:13
的评论人民群众之愚昧在于轻易为表象感染,人云亦云,让真正的罪人无罪,牺牲的英雄无奈[泪流满面][泪流满面]
来自微博用户2016-10-10 10:16:13
的评论有一个人死在了电话亭前面,正在接电话的你嫌疑最大,走出电话亭就能证明你没有武器,但是挂了电话会死的,是做个别人眼中的罪人活着还是为了证明无罪死去,你怎么选?其实我比较喜欢心理反攻[可爱](--《狙击电话亭》) 成都·四川大学锦城学...
来自微博用户2016-10-10 10:16:13
的评论什么是真相,有一天当你苦苦追求的真相就在你面前的时候,或许你已无力面对;我们追求的东西就是我们真正想要的生活么?如果不是那我们在追求什么?过程是完美的,也许很多事情不需要结果。个人感觉没有东野圭吾的作品扣人心弦,过于凌乱的表述和过于凌乱的情节比较难拼凑。读《无罪的罪人》后感
来自微博用户2016-10-10 10:16:13
的评论【蒙福人生 94】“耶稣洗去我所有的罪!”我原是个罪人,原是个为我的罪该付出死亡代价的罪人!耶稣无罪,本不该死,却愿意为了我的罪,步上十字架受死,为我付出死亡的代价,担当了我的罪,叫我的罪在上帝面前全都一笔勾销,让我得以回到这一位造我的上帝的面前。我真是个蒙福的人哪!
来自微博用户2016-10-10 10:16:13
的评论"但这是《卡拉玛佐夫兄弟》一个特别深刻的话题:罪人没有能力在无罪的条件下,面对和解决先人和历史的罪恶。于是我们只能在罪中解决罪的问题,除非我们“厚颜无耻”地仰望十字架上的基督。”
来自微博用户2016-10-10 10:16:13
的评论一些人不要信什么谎言,一切很恐怖疯狂,还让一个被疯狂恐怖残害那么危险的平民破案吗?你被害有危险时会怎麽想?不希望别人或警方救你吗?还有良知的就报警就传递救助吧,他们在无耻撒谎一些人也在为上传的赃物撒谎!!f疯狂残杀平民的人无罪,被害的人成了罪人,杀吧!看吧,让恐怖着疯狂有理的狂杀吧
来自微博用户2016-10-10 10:16:13
的评论#我的第一条微博# 我的老船长,长江掌舵35年,历年是先进,运行经验应有啊,400多人命,你竟顶风行,操作虽无错,行驶权你掌握,预警发七次,十二级台风加雷雨,贫经验也该停船或慢行,同行船下锚,你超越而过,既有责也有错,闭眼几百灵魂,,致百十家庭失亲人,你是无罪的罪人?
来自微博用户2016-10-10 10:16:13
的评论《无罪的罪人》 我的评分:★★★★ 体系完备,背景恢宏,人物复杂。铺得这么开还能自圆其说是功力。拍成美剧应该不错,除了有点古旧。政治纠结着感情倒蛮模糊视线的。 网页链接 来自@豆瓣App
来自微博用户2016-10-10 10:16:13
的评论复活30 美国作家托罗在美国还有奴隶制度的时候说过 在一个使得奴隶制度合法化并且维护奴隶制度的国家里 正直的公民唯一适当的去处就是监狱[挖鼻]所谓的罪人第一是完全无罪的人 第二是在激怒酗酒特殊情况下采取行动被判罪的第三是采取一些他们看似平常被人理解行动第四是道德水平高于社会一般水平[拜拜]
来自微博用户2016-10-10 10:16:13
的评论读过《无罪的罪人》 ★★★★ “两个晚上啃完450页也是蛮拼的。” 网页链接
来自微博用户2016-10-10 10:16:13
的评论我刚在@微盘 发现了一个很不错的文件"斯考特.杜罗:《无罪的罪人》.txt",推荐你也来看看哦! 斯考特.杜罗:《无罪的罪人》.txt
来自微博用户2016-10-10 10:16:13
的评论你一辈子修炼沒有被无罪的血洗掉,祖先遗传原罪和后罪<生在世上犯的罪>牢牢在你生命中,上帝想了最根夲解决人类罪的办法,什么办法呢?不是让人坐监,挨打,欺压,抢毙,斗争,而是用<愛>的办法,是流血的真愛,但又不能用有罪人的血,髒永洗不净髒对吗?所以必须用无罪的血才能洗净有罪人的血对吗
来自微博用户2016-10-10 10:16:13
的评论女检察官被杀,她的同事拉斯迪奉命调查。结果,所有证据都指向拉斯迪···《无罪的罪人》是那类悬疑小说:不以惊悚见长,而是在法庭辩论上浓墨重彩。在抽丝剥茧的双方辩论中,案件逐渐水落石出。连我这种怕理性分析的人都看得津津有味,若拍成电影在剧本上就先胜一筹。我是有多爱读闲书啊,33万字啊!
来自微博用户2016-10-10 10:16:13
的评论【宋朝怎么防止“警察”滥用暴力丨壹读精选 - 微口网】按照《宋刑统·捕亡律》的规定,只有在两种情景下,宋朝“警察”杀死被追捕者才是无罪的:其一、“罪人持仗拒捍,其捕者格杀之”;其二、“走逐而杀走者”,“皆勿论”。 网页链接